美國國稅局:加密貨幣質押獎勵也需納稅

作者:MARTIN YOUNG,COINTELEGRAPH;編譯:松雪,金色財經

根據美國最高稅務機關的一項新規定,美國加密貨幣投資者必須將加密貨幣質押獎勵報告為收到當年的總收入。

7 月31 日,美國國稅局(IRS) 發布了2023-14 號收入裁決,澄清了數字資產投資所得的收入應如何納稅。

摘自Rev. Rul。 2023-14。資料來源:irs.gov

**總收入包括以任何形式實現的收入,無論是金錢、財產、服務還是現在的質押獎勵。 **

該裁決適用於現金法納稅人,他們因在權益證明區塊鏈上驗證交易而獲得任何加密貨幣作為報酬,並且適用於直接質押加密貨幣和通過中心化加密貨幣交易所質押的情況。

該裁決指出,**加密貨幣獎勵的公平市場價值應包含在年收入中,並在收到資產時確定。 **

“公平市場價值是在納稅人獲得對驗證獎勵的支配和控制權的日期和時間確定的。”

“支配權”被定義為投資者控制並有能力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加密貨幣獎勵的時間。

**據加密稅務公司Koinly 稱,美國國稅局此前對加密挖礦獎勵徵收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針對質押獎勵的規定。 **

Koinly 稅務主管Danny Talwar 闡述:

“收入裁決加深了許多會計專業人士的理解,即質押獎勵只有在能夠出售時才作為總收入徵稅。這意味著,累積但鎖定的獎勵在接受者能夠行使對其下注獎勵的“支配和控制”之前不會徵稅。

**Messari 創始人Ryan Selkis 表示,美國國稅局將加密貨幣質押視為股票股息。 **

與此同時,Fried Frank 稅務合夥人兼數字資產聯席主管賈森·施瓦茨(Jason Schwartz) 表示:“雖然這一裁決並不令人意外,但仍然令人失望,”然後補充道:

“稅法始終要求某人必須有付款人(例如雇主或其他交易對手)才能獲得應稅收入。 即使是財富的發現也是延期付款。”

美國國稅局的稅務公告發布之際,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等美國聯邦監管機構正瞄準加密投資服務提供商和交易所,指控他們提供非法證券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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