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歐智庫丨中國、美國、歐盟的AIGC監管態勢

來源:億歐智庫

作者:安傑世澤

原標題:《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監管研究報告》

生成式人工智能監管地圖

截止2023年7月24日,我們依據對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監管動向的梳理,繪製了監管地圖:

  1. 紅色區域表明該地區目前已經或即將建立成熟且較為嚴格的監管制度,主要包括歐盟、加拿大和中國;

  2. 橙色區域表明該地區目前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監管要求,例如美國;

  3. 黃色區域表明該地區目前還沒有相關製度,但是監管機構未來有計劃對生成式人工智能製定規則,例如英國、澳大利亞和印度;

  4. 綠色區域表明該地區目前沒有相關製度,且監管機構也傾向於在未來不採取強制性的監管措施,例如新加坡、日本、中國香港。

主要地區監管概述

中國

中國監管機構從2021年起加強了對人工智能的監管,並陸續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算法推薦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深度合成規定” )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生成式辦法”)三部重要的部門規章。這三部規章都可能適用於向中國境內公眾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而在未來,中國還可能製定層級更高的《人工智能法》, 並落實科技倫理審查制度。

與此同時,這三部規範也確立了中國將採取“包容審慎的分類分級監管”原則。在未來,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特點及其在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服務應用,將製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監管規則或者指引。

目前負責算法備案、評估與監管的機構主要是網信辦(中央網信辦網絡管理技術局)。與此同時,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也會依據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要合規義務:

歐盟

歐盟現行人工智能立法仍主要集中在傳統人工智能而非生成式人工智能上, 但也逐漸觸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問題,例如在最新的《人工智能法》草案中規定了通用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基礎模型提供者的義務。

歐盟的人工智能路徑主張**“以人為本(human-centric)”**,在促進人工智能發展與創新的同時,構建監管體係以防範風險、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和安全。

歐盟目前對於人工智能的監管和治理重點在於尊重人格尊嚴、個人自由和保護數據及隱私安全。最新的立法進展是2023 年6 月14日歐洲議會對《人工智能法》的修訂。該法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risk-based)將人工智能係統分成四類,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合規要求。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係統一般屬於有限風險的人工智能係統,需遵守最低限度的透明度義務,但可能會因其適用的領域和生成的內容而落入高風險人工智能係統的範疇。與此同時,該法也規定了提供者、進口商、分銷商、部署者、通用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基礎模型提供者等不同主體的合規義務。

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等因素,不遵守《人工智能法》的相關當事人可能被處以不同規模的行政罰款。

歷時兩年有餘,《人工智能法》草案的提出和修訂體現了歐盟對人工智能的嚴格監管態度。儘管最新的草案修訂稿對創新發展的考量增多,但總體而言,歐盟對人工智能的監管仍非常嚴苛。

在執法方面,近年來,已有多個包括意大利、法國、西班牙等多個歐盟成員國對ChatGPT 展開調查。

在監管方面,歐盟目前沒有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監管的獨立機構,主要由歐盟層面及成員國層面不同領域的主管部門聯合監管和執法。最新的《人工智能法》 草案要求成員國指定一個或多個主管機構,包括一個國家監管機構,負責監督《人工智能法》的應用和實施;並提議在歐盟層面建立由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的代表組成的新歐盟機構——“人工智能辦公室”,以期為《人工智能法》的統一適用提供指導、協調聯合跨境調查。此外,歐洲數據保護委員會(EDPB)、國家市場監督機構、海關、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會負責各自領域與人工智能有關的執法工作。

《人工智能法》中通用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基礎模型提供者的特殊義務:

** **《人工智能法》中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內的有限風險的人工智能係統的透明度義務:

** **

美國

美國是目前人工智能技術的策源地和領導者。為了保持這一領導地位,美國政府將促進人工智能的創新和發展作為高度優先事項。

因此,美國主張監管需以促進人工智能負責任的創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 為目標,應通過監管和非監管措施減少人工智能開發和部署的不必要障礙,同時保護美國的技術、經濟和國家安全、公民自由、人權、法治、隱私和尊重知識產權等核心價值觀。

目前美國對人工智能的關注重點在於公民權利、公民自由、數據與隱私安全及知識產權保護

儘管美國的部分州已通過與人工智能有關的法案,但美國目前尚無專門規範通用人工智能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性文件。雖然兩黨議員嘗試就不同人工智能事項提請立法,有趨勢表明美國對人工智能的監管或將加強,但聯邦立法監管目前仍處於非常早期的階段。細分領域不具有法律強制性的非監管措施如主管部門的政策文件、指南、治理框架、試點項目和實驗、行業自律、社會組織的共識等是目前人工智能企業在美國行事的主要參考和依循。

需要注意的是,美國政府有對於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的產品實施嚴格進出口管制的趨勢。美國政府曾嚴格限制用於人工智能工作的頂級計算芯片、超級計算機和其他半導體產品對中國的出口。此外,2023年7 月4日,媒體報導美國政府還計劃限制中國企業使用美國的雲計算服務。

美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人工智能監管的獨立機構,各領域主管部門將繼續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對生成式人工智能進行監管。

更多報告內容可閱讀原文:《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監管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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