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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簽合同,打官司的方式怎麼選?
原文作者:金鑑智-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無論投什麼行業,投資者都需要關注爭議解決,尤其是在魚龍混雜各路大神出沒的加密行業。儘管沒有任何正經投資者願意觸發爭議解決條款,但一旦各方到了短兵相接的地步,爭議解決將是保護投資者權益和投資資產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01、更適合加密行業體制:仲裁
當事態發展到爭議解決的那一步,後續的走向基本上由庭上參與人員所決定,其中裁判人員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角色。確保裁判人員熟悉加密行業,並對加密行業持有開放態度,毫無疑問是重大利好。
傳統爭議解決方式就兩種,訴訟和仲裁。
訴訟是官方爭議解決程序,而仲裁是民間爭議解決程序,因此,從其定性上就決定了兩者在程序、實體審理等各方面存在差異,具體可見如下表格:
由上表可見,儘管仲裁也有很多掣肘,但只有仲裁能夠選擇裁判人員,而這一點對於日新月異的加密行業的爭議解決至關重要。顯而易見的好處在於:
1.確保糾紛得到正確理解:選擇具有與加密行業領域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仲裁員可以確保爭議得到深入理解和審理。
2.理解當事人的需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仲裁員可以確保仲裁員更好地理解我方的立場和需求,從而有助於爭議的有利解決。
3.保證仲裁員的公正和中立性:通過研究仲裁員的背景和記錄來確保他們不偏袒任何一方。
4.快速解決爭議:具有相關經驗的仲裁員通常能夠更迅速地理解案情,減少案件的審理時間。從而降低爭議解決的成本和延遲。
5.減少不確定性:選擇有利的仲裁員可以降低不確定性,可以預期他們在裁決中更有可能支持我方的觀點。
簡而言之,仲裁可以通過選擇仲裁員使各方在正式審理前就開始發力,為糾紛的順利解決提前佈局。
02、大陸仲裁VS 境外仲裁,選境外
一般來說,中國境內的案件採用大陸仲裁,而跨國和國際性案件採用境外仲裁。主要原因在於大陸仲裁通常適用中國大陸的法律和法規,包括中國的法律程序和法庭規則,裁決通常是在中國大陸境內生效的。而境外仲裁可以適用國際法、國際合同、國際仲裁規則以及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仲裁裁決通常受到國際公約的約束,並且在全球範圍內執行。
對於加密行業的投資人來說,在確定仲裁是最優解之後,選擇什麼地方進行仲裁,主要考慮的就是兩點:適用的法律法規對加密行業是否友好?勝訴裁決可否全球執行?
截至目前,法治環境健全、對加密行業相對友好、比較受圈內人士關注的國家和地區無非就是美國、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其主要的監管態度以及已出台的相關政策見下表。
由上表可見,目前而言,對加密行業友好且其政策具有可預見穩定性的就是新加坡,但香港自2022 年11 月1 日公佈《香港虛擬資產發展政策宣言》以來,其相關製度也肉眼可見地不斷進行著完善。
就裁決的可執行性而言,由於新加坡和香港都簽署了《紐約公約》,原則上新加坡和香港做出的裁決能在任何《紐約公約》成員國的法院執行。特別地,香港作出的裁決還有一個重大優勢,其在中國大陸更很容易執行。
另外,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在仲裁領域同樣享有國際聲譽,均為世界上最好的仲裁中心。且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均已在上海設立了代表處,雖然目前代表處的主要作用是對外聯絡,並不受理仲裁案件,但仍然為在中國大陸境內開展仲裁業務提供了極大便利。
考慮到大陸的監管政策以及最高院2022 年12 月27 日發布的第36 批中一個涉及加密行業的指導案例(高哲宇與深圳市雲絲路創新發展基金企業、李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2018)粵03 民特719 號),歷經千辛萬苦的仲裁程序,最終仍然慘遭法院撤裁。所以,為什麼不選便宜、方便且更為熟悉的大陸仲裁,是不想嗎?是權衡利弊下的不能。
03、境外仲裁首選中國律師
通過前文的分析,希望各位投資人已經了解,在目前的加密行業監管之下,儘管境外仲裁昂貴、且投資人對此感到陌生,但選擇境外仲裁仍然是加密行業爭議解決的上策。
毋庸置疑,境外仲裁是複雜的法律程序,其複雜性涵蓋仲裁協議的清晰性、仲裁規則的合適性、仲裁員的選擇、案件策略、語言要求、國際法律知識、文化差異、證據要求、執行裁決、費用和預算等方方面面,而且每一方面一旦出現紕漏,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
但是鑑於投資人對外國仲裁環境、外國法律法規的種種陌生,貿然自尋外國律師也可能掉進大坑。在面對這類複雜的、大型的境外仲裁時,聘請中國律師提前且全程介入才能夠並確保案件按照最佳利益得到處理。
因為中國律師將利用自身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國際仲裁經驗、語言溝通能力、對中國市場和中國客戶的熟悉程度以及與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廣泛聯繫,充分調動各種資源,保證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得到全面的分析、論證,並在控制法律成本的基礎上,提高中國企業在境外仲裁中的勝訴機率。
04、文章彩蛋
最後附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示范仲裁條款,以供參考。
1、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凡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或終止等任何問題,應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簡稱“中心”),並按其現行有效的規則,在新加坡進行最終仲裁。本合同簽訂後,若中心對其仲裁規則有所修訂,則按中心已通過且生效的最新修訂規則進行仲裁。中心的現行規則或上述修訂規則應被視為本條的一部分。
仲裁庭將由_________________ 位由中心主席指定的仲裁員組成。
仲裁語言為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以_________________ 的法律為其適用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有關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均應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根據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併最終解決。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現行有效的規則(“SIAC規則”),該規則被視為通過引用併入本條款。
仲裁地點為 [Singapore] 。
仲裁庭應由 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員組成。
仲裁語言為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受_________________法律管轄。
2、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進行的仲裁最終解決。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仲裁地應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應按照(選擇語言)來進行。
我們,以下簽字人,同意根據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國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因以下原因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爭論、分歧或索賠(包括與非合同義務有關的任何爭議):
(已產生或可能產生爭議、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合同的簡要說明)。
本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律)。
仲裁地點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應為……(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應在……(插入語言)中進行。
特別聲明
本文為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文章如需轉載,請聯繫曼昆律師工作人員:MankunLaw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