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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部門規章虛擬貨幣處置變現原則上不低於80%?
作者:劉揚律師
2023年8月25日,山東省財政廳等17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流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從法的位階上來講,屬於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等,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劉揚律師針對其中涉及虛擬貨幣的部分單獨列出來並進行逐一分析。
《通知》第三十六條明確:「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預付卡以及虛擬貨幣,可與發行該預付卡及虛擬貨幣的商戶進行協商,由該商家出價回收,回收價格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低於該虛擬貨幣、預付卡面值或餘額的80%,雙方簽訂回收協議。”
律師認為,該《通知》並未明確「虛擬貨幣」是否包括以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為主要代表的虛擬數位貨幣,如果包括上述虛擬數位貨幣,則該條款具有如下規制意義:一是只能與虛擬數位貨幣發行方進行協商,那麼比特幣、以太坊可以找對應的基金會,泰達幣可以找泰達公司,《通知》沒有允許向第三方公司出售。 二是必須由發行方進行回收,且不低於實質80%,律師認為如果包含虛擬數位貨幣,則該條款在實際處置中難以操作,首先是發行方是否有回收意願?如果發行方不願意回收,又該如何處置?即便發行方願意回收,由司法機關直接和境外主體簽訂合約是否可行?相關回收協議的出現法律糾紛該如何處理?
律師更願意相信,該《通知》所提及的虛擬貨幣,仍是以Q幣、抖幣為代表的有境內發行主體的、強中心化的虛擬貨幣。
如果《通知》所述虛擬貨幣不包括我們常說的虛擬數位貨幣該怎麼辦? 《通知》第四十條規定「罰沒物品不適用以上處置方式的,執法機關應根據罰沒物品的性質和分類研究提出處置建議,與同級財政等部門會商,提出處置方案,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則虛擬數位貨幣的處置又回到了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
什麼情況下可以在確定為罰沒物品前可先處置? 《通知》第四十五條中明確“…(三)市價波動較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金融財產…”,比特幣等虛擬數位貨幣是否屬於該範疇?律師認為依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比特幣等虛擬數位貨幣不屬於金融財產範疇,**故不符合先行處置的條件。
但,實踐中司法機關在未經生效判決前先行處置虛擬數位貨幣的情況屢見不鮮,其法律依據和理由主要是“嫌疑人(被告人、當事人)自願”,《通知》第四十六條明確“ **先行處置物品須經權利人同意或由權利人提交書面申請,**並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才可依法先行處置。」即如果權利人不同意先行處置虛擬數位貨幣的,司法機關無權在未經生效判決的情況下先行處置,且虛擬數位貨幣價格波動巨大,一經處置難以恢復到原始狀態,故律師建議權利人在同意先行處置虛擬數位貨幣時要充分考慮相關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