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數位藏品交易時法律合規怎麼做

作者:劉紅林律師

為了進一步啟動數位藏品使用者交易量,不少平台上線了新的使用者交易方式:“藏品求購”功能。 曼昆團隊和業內人士溝通時也瞭解到,很多沒上線「藏品求購」功能的平臺,近期也在躍躍欲試。 這篇文章就來聊聊:NFT數位藏品平台上線藏品求購功能等使用者交易模組,有風險嗎? 哪些能做,哪些紅線不能碰?

0****1 金融交易所的37號、38號文

國務院與國務院辦公廳分別於2011年、2012年,發佈了《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

**37號文、38號文在金交所領域的地位,堪比幣圈的94公告和924通知。 **我國對非法金融活動向來是堅決遏制、嚴厲打擊的監管政策,而與金融風險界限沒有那麼明晰的數位藏品行業,也一直是重點關注物件。

0****2 37號文、38號文中的禁止性規定

37號文、38號文的重點清理整頓物件,就是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

37號文、38號文中,對設立交易所作了很多准入性門檻限制,例如交易品種、交易方式、投資者人數等,沒有達到這些門檻,就必須遵守相應的“禁止性規定”。

兩份檔中,對於經營NFT數位藏品交易的平臺而言,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下兩點:

  1. 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 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此外,藝術品類、收藏品類數位藏品平臺也需關注到,《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03數位藏品使用者交易合規建議

數位藏品平臺的寄售功能和求購功能,核心都是為使用者提供數位藏品流轉的通道。 當一個數位藏品平臺的交易功能既有「買」 ,又有「賣」時,平臺方在「用戶間互相交易藏品」這一流程中就有很多可操作的空間,可以通過設定種種規則來提高流通率,或從中賺取手續費。

數藏平臺無論採取什麼玩法,都不能觸碰37、38號文中列明的禁止紅線****,關於交易的設置,曼昆律師給到的合規建議如下****:

  1. 求購功能應當使用點對點交易、真實身份交易、買賣雙方直接交易的方式。
  2. 對於數位藏品的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參與確定,避免由平臺方根據外部市場價格直接在平臺上中設定藏品求購價格。 同時建議平臺方對交易藏品設置一定的最高交易價格。
  3. 對於數位藏品的成交機制,平臺方應當賦予使用者自主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避免被認定為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模式。
  4. 對於數位藏品的交易份數,建議平臺方設定單個使用者的最大同時求購份數。
  5. 嚴禁集中交易模式,例如集合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 在數位藏品交易場景下,這些術語可以簡單翻譯為以下內容:集合競價是數位藏品平臺在開盤的一刻鐘內,把所有的買單和賣單彙集後進行撮合交易; 連續競價是數位藏品平臺每隔一分鐘、一秒鐘,把所有的買單和賣單撮合一次。 電子撮合指眾多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指參與交易人員完全不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非交易資訊。 做市商機制簡單來說是指,數位藏品平臺作為使用者買賣數位藏品的仲介,平臺以A價向賣方使用者買入數位藏品,以B價向買方使用者賣出數位藏品。
  6.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交易對象的標準化合約通常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 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后,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7. **嚴禁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例如,數藏平臺把某作品的著作權切成1000份,並鑄造發行1000份數位藏品,且持有這1000份藏品的人按持有比例享有其著作權和增值權益。
  8. **不****得將數位藏品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 **“標準化交易單位”是指將股權以外的其他權益設定最小交易單位,並以最小交易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交易。 “持續掛牌交易”是指在買入某數位藏品后5個交易日內掛牌賣出同一數位藏品,或在賣出后5個交易日內掛牌買入同一數位藏品。 例如,數位藏品平臺方對某發行量1萬份的數位藏品,設定使用者最少購買10份或10份的倍數; 同時平臺對藏品的交易時間不進行限定,可以即行買入賣出,易引發較大風險。 因此,建議數位藏品平台設定“T+5”的交易時間限定

0****4 總結

總的來說,數位藏品平臺方要堅持科技向善的理念,合理選擇應用場景,規範應用區塊鏈技術,堅決遏制數位藏品金融化證券化傾向,避開高壓紅線,從而做好和非法金融活動風險的隔離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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